唐雪榕律师亲办案例
医院过错造成患者子宫破裂及胎儿死亡应如何承责?
来源:唐雪榕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02-17
浏览量:1196

一、诊疗经过

201471患者孕33周,患者一直有定期产检,情况良好。当天早上6点多,患者自觉腹胀、腹痛,子宫收缩剧烈,且症状越加剧烈,故患者于早上8点多呼“1209时左右指挥中心派医方出诊。医方到现场后没有做任何处理就直接将患者接回医院,9:32分医方将患者收入妇产科住院,入院诊断为“1、妊娠33周,孕20,单活胎,头位,先兆早产;腹胀查因:胎膜早剥?肠梗阻?疤痕子宫;先兆早产。”。患者及其家属已反复向医方强调患者在2012年曾因多发性子宫肌瘤做过“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剔除术”,要求医方考虑当时出现的腹胀、腹痛,触摸子宫时硬梆梆的症状是否与该病史有关,但医方对此并没有作任何分析,也没有向患者解释相关病情,更为向患者及其家属下病重通知。

入院后,患者腹胀、腹痛的症状不断加重,子宫强直性收缩愈加明显,当时心率高达120-160/分,患者感觉异常痛苦、烦躁不安,家属要求医院马上采取措施保证胎儿及患者的生命安全。10:21分医方为患者使用了间苯三酚,但患者症状并未有任何改善,10:34医方为患者使用了盐酸利托君注射液50mg静脉注射,患者的症状不但没有改善且较前加重。12:47分医方又为患者使用了复方乳酸钠山梨醇500ml+25%硫酸镁50ml静脉注射,但患者腹胀、腹痛,子宫强直性收缩的症状越来越重。从入院至下午14:00医方的医护人员仅为患者听过两次胎心,即入院时9:50胎心为160/分及11:10胎心为162/分,14:00医方为患者做胎监时已存在明显异常,但医方直至15:30分左右才开始为患者行剖宫术,术中取出胎儿已死亡,且由于手术时间过晚,患者的子宫出现了严重的撕裂,最后患者的子宫不得不被切除,现患者完全丧失了生育能力。

二、司法鉴定

本律师代理后向法院提起诉讼,经法院委托上海某鉴定所进行鉴定,鉴定结论为:

1、患者入院时已经呈急性痛苦面容、腹肌紧张、板状腹,提示病情严重,结合临床表现,应考虑急性炎症或者出血可能,因患者存在疤痕子宫,因此应注意是否因子宫破裂引起,但患者从早上入院至下午14:时前,医方从未考虑患者疤痕子宫致子宫破裂的可能,忽略病情,延误诊断。

2、患者入院后,在用药后症状没有改善的情况下,医方并未进一步复查B超等,说明医方对患者的病情观察不仔细,重视不足。

3、医方在患者入院后应持续对患者进行胎心监护,以观察胎儿的情况,但医方并未采取胎监,根据病历资料仅由护士听过两次胎心,医方的诊疗措施不足,存在失误。

4、医方直接将患者的子宫切除,并未考虑患者之前并没有生育等因素,造成患者以后无法生育,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不积极。

最后认定医方过错行为与患者子宫切除之间的责任是5-15%;医方医疗过错与胎儿死亡之间的责任比例是45-55%,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司法鉴定后,医方双方对责任比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最后法院判决医方按50%责任承担患者的损害235657元,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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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唐雪榕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9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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